【海倫】評論
B ----高價值言論
【蔡明楨】評論
更正: 答案在題目第17題(A)(A)人民之言論自由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于家豪】評論
可是立法委員不是可以有免責權嗎
【more0838】評論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來源:釋字第 43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