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一、通訊監察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影響重大,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自 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確實審查。如須核發通訊監 察書,亦應明確指示通訊監察之對象、期間、方式等事項,且隨時監 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本法一、十一、十六)二、法官審核通訊監察案件,應注意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 必要者外,不得為之;並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 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行之。(本法二)
【黃思維】評論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A)§11(B)§2
【simonlinhhh】評論
D第 2 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Chauwei】評論
D亂湊的
【L】評論
解釋字號 釋字第631號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解釋爭點 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違憲?另因通訊監察對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影響甚鉅,核發權人於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嚴格審查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要件;倘確有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必要時,亦應謹守最小侵害原則,明確指示得為通訊監察之期間、對象、方式等事項,且隨時監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自不待言。
【王韋中】評論
J631因通訊監察對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影響甚鉅,核發權人於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嚴格審查通保法§5Ⅰ所定要件;倘確有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必要時,亦應謹守最小侵害原則(B),明確指示得為通訊監察之期間(A)、對象、方式等事項,且隨時監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C),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