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任職於臺北市某百貨公司化妝品專櫃、懷孕已 3 個月之甲,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僱。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可直接以甲女懷孕為理由將其解僱
(B)雇主若允許甲女較多之休息次數,對其他員工不公平,會構成性別歧視
(C)甲女因懷孕無法久站,已構成「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該解僱為合法
(D)甲女雖因懷孕無法久站,但此為懷孕期間之特殊狀況,非「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該解僱為違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81283
統計:A(17),B(95),C(137),D(13159),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工作平等法

用户評論

【用戶】tasishugmin

【年級】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全部參照

【用戶】Freya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用戶】井底之蛙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不能勝任工作之情況,應先行調職,而不是解僱。

【用戶】tasishugmin

【年級】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

【用戶】Freya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不能勝任工作之情況,應先行調職,而不是解僱。

【用戶】tasishugmin

【年級】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全部參照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不能勝任工作之情況,應先行調職,而不是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