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依據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B)非公務員教唆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C)公務員幫助非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幫助犯
(D)公務員利用公務員為自己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間接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3212
統計:A(488),B(660),C(2039),D(6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毀損屍體之規定、永業性公務員、名詞定義

用户評論

魏家華】評論

這題考的是刑法第31條A: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錯誤解析:只要其中一正犯,違犯特別犯之規定,其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第31條)B:非公務員教唆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教唆犯<==錯誤解析:同上,正犯已違犯收受賄絡罪,仍依第31條規定處罰 C:公務員幫助非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幫助犯<==正確解析:正犯是一般人,所以並沒有31條第1.2項的適用,也就是正犯並沒有成立收受賄絡罪依限制從屬性規定 D:公務員利用公務員為自己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間接正犯<==錯誤解析:利用人須有特別或身分關係,利用他人(被利用人)不論是否具備特別或身分關係,利用人都成立...

zoe】評論

類似的題目: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lly】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1)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2)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默默】評論

就看真正實施犯罪的人是誰。

Zoe Lo】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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