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家華】評論
這題考的是刑法第31條A: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錯誤解析:只要其中一正犯,違犯特別犯之規定,其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第31條)B:非公務員教唆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教唆犯<==錯誤解析:同上,正犯已違犯收受賄絡罪,仍依第31條規定處罰 C:公務員幫助非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幫助犯<==正確解析:正犯是一般人,所以並沒有31條第1.2項的適用,也就是正犯並沒有成立收受賄絡罪依限制從屬性規定 D:公務員利用公務員為自己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間接正犯<==錯誤解析:利用人須有特別或身分關係,利用他人(被利用人)不論是否具備特別或身分關係,利用人都成立...
【zoe】評論
類似的題目: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lly】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1)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2)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默默】評論
就看真正實施犯罪的人是誰。
【Zoe Lo】評論
類似的題目: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