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有關言論自由,依司法院解釋,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人民之言論自由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B)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
(C)行為人只要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應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以保障他人名譽
(D)誹謗罪之規定基本上,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尚無違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619
統計:A(245),B(301),C(4829),D(40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103號、表現自由、釋字第 509 號

用户評論

Ringin】評論

釋字第 509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9年7月7日

蘇同學】評論

310

司法浪人】評論

真實惡意原則、釋字509、大法官蘇俊雄協同意見書

成功魚(再出發)】評論

C改成:

Ringin】評論

釋字第 509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9年7月7日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

蘇同學】評論

310

人生策略長】評論

真實惡意原則、釋字509、大法官蘇俊雄協同意見書

想想魚*拚一把】評論

C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