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乙為夫妻,甲經常毆打乙與未成年之子丙,乙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否得請求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命甲不得與其子丙會面交往?
(A)否,甲與丙之親權不能剝奪,因此依法不能禁止會面,但得請社工人員陪同
(B)否,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得定甲對丙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不得發禁止會面之保護令
(C)是,必要時法院得裁定禁止甲與丙會面
(D)是,一旦發生家暴法院即得停止親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6667
統計:A(230),B(477),C(5317),D(1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保護令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54條之不同(處遇計畫的對象)、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

用户評論

【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用戶】Spirit Forest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參照

【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

【用戶】Spirit Forest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參照

【用戶】Spirit Forest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