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查】評論
該處指出,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禁奢條款中所說(1)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2)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是指單筆新臺幣二千元的消費、贈與或借貸。而同條項第六款所說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是依義務人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區分不同金額:(1)北區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2)中區為新臺幣一萬八千五百元(3)南區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4)東區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5)離(外)島區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誠誠】評論
(B)依同法核發禁止命令-行政執行處依職權 -利害關係人申請(C)每月一定金額各區都不一樣 1.北區(北、北、桃、基、竹)-24000 2.中區(苗、中、彰、投、雲)-18500 3.南區(嘉、南、高、屏)-18000 4.東區(宜蘭、花、東)-16000 5.外島 -14000(D)有違反禁奢條款(沒有直接管收)1.行政執行處命其清償適當金額2.命義務人報告財務狀況3.義務人不清償、不報告、虛偽報告,視同有履行可能而不履行,依同法第17調處理
【Summerbaby Ha】評論
d錯在哪...???
【kelly770413】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