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之「禁奢條款」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第17條之1第1項「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該「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命令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
(B) 核發禁止命令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
(C) 第17條之1第1項第6款「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該「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命令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D) 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行政執行分署應即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96419
統計:A(310),B(132),C(60),D(109),E(0)

用户評論

楊小查】評論

該處指出,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禁奢條款中所說(1)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2)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是指單筆新臺幣二千元的消費、贈與或借貸。而同條項第六款所說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是依義務人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區分不同金額:(1)北區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2)中區為新臺幣一萬八千五百元(3)南區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4)東區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5)離(外)島區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誠誠】評論

(B)依同法核發禁止命令-行政執行處依職權                      -利害關係人申請(C)每月一定金額各區都不一樣  1.北區(北、北、桃、基、竹)-24000  2.中區(苗、中、彰、投、雲)-18500  3.南區(嘉、南、高、屏)-18000 4.東區(宜蘭、花、東)-16000 5.外島                         -14000(D)有違反禁奢條款(沒有直接管收)1.行政執行處命其清償適當金額2.命義務人報告財務狀況3.義務人不清償、不報告、虛偽報告,視同有履行可能而不履行,依同法第17調處理

Summerbaby Ha】評論

d錯在哪...???

kelly770413】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