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9.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中法條所使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的文句,彰顯了此一法條為下列那一種規定類型?(A)概括條款 (B)裁量規定 (C)含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規定 (D)以上皆非〔93 初等〕修改成為19.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中法條所使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的文句,彰顯了此一法條為下列那一種規定類型?(A)概括條款 (B)裁量規定 (C)含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規定 (D)以上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