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依財政部97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函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仍應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CiTiffany】評論
南區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以下簡稱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已由70,000改為77,000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11 (※) 自95年度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若干元以下者,得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A)5萬元 (B)6萬元(C)7萬元 (D)8萬元。[95.12.11.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修改成為211 (※) 自95年度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若干元以下者,得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A)5萬元 (B)6萬元(C)77,000元 (D)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