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民國九十二年修正通過的特教法施行細則規定各階段特殊教育的評鑑至少應在下列哪一個期限內辦理一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視情況而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5946
統計:A(2),B(101),C(78),D(1),E(0)

用户評論

Banban Yeh】評論

題目問的是「特教法施行細則」不是「特殊教育法」,別搞混了!本題為「特教法施行細則」:為二年評鑑一次98年「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三年評鑑一次

Jenny Chou】評論

題目是92年特教法唷!答案會是兩年沒錯~98年特教法才改成三年~

林芷于】評論

民國101年11月26日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現行條文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評鑑,已移列至本法第四十七條中規範,並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中央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等相關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如果考的是現行法規(特殊教育法)的話,就要選每3年評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