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之任等)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蛤蜊】評論
官職併立制要點:一 官等與職等併位。二一職務可跨官等及二至三職等。三 任用資格兼依官等職等而定。四 配合官等、職等設考試等級。五 同官等內職等均依考績晉陞。六 官等依考試或其他條件晉陞。七 簡併職系增設職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