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有關我國現行人事法制的內涵,那一個敘述錯誤?
(A)官等與職等併列
(B)一職務得跨列二至三個職等
(C)依分類職位辦理考試
(D)任用資格兼依官等職等而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5811
統計:A(13),B(16),C(382),D(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考試舉行方式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之任等)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6條 (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之訂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前項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各機關組織法律原定各職務之官等、職等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考試院平衡中央與地方薦任第八職等以下公務人員職務列等通案修正之職務列等表不一致時,暫先適用該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各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

蛤蜊】評論

官職併立制要點:一 官等與職等併位。二一職務可跨官等及二至三職等。三 任用資格兼依官等職等而定。四 配合官等、職等設考試等級。五 同官等內職等均依考績晉陞。六 官等依考試或其他條件晉陞。七 簡併職系增設職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