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有關懲戒案件議決後,聲請再審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聲請再審議,得以言詞提出
(B)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C)聲請再審議之後,得隨時撤回之
(D)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2521
統計:A(8),B(382),C(23),D(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李玉傑】評論

(A) 書面(C) 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公懲法A) 35

喔嗨唷】評論

[補充]新法「再審議」→「再審」

最愛小凱<3】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66條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公務員懲戒法 第71條再審之訴,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前得撤回之。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公務員懲戒法 第72條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