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傑】評論
(A) 書面(C) 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公懲法A) 35
【喔嗨唷】評論
[補充]新法「再審議」→「再審」
【最愛小凱<3】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66條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公務員懲戒法 第71條再審之訴,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前得撤回之。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公務員懲戒法 第72條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