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警察.上榜了】評論
地方制度法76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Ian】評論
是76條第5項,不是75條
【Jerry Chen】評論
A B C 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有關上級機關之代行處理1.這事已經 "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可以代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