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嘉欣】評論
我覺得可能還要參考刑訴第108條第五項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偵查中最多還可以延一次,一次兩個月所以是2+2=4
【為新人生奮鬥,不再更新】評論
回“吃手手”,108第8項、第9項應該只是在說明可以延長羈押的情況吧,應該不是說可以在多一次繼續羈押,否則對照第5項不就自相矛盾了嗎…你可以參考你樓上列舉的最長期間。(偵查中最長2+2,審判中一審.二審最多延長三次: 3+2+2+2=9)
【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評論
謝謝Ms. Huang大 !!!
【毛毛蟲】評論
偵4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