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o!!】評論
第 5 條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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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n】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5 第1項.§4 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