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銀】評論
A: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B:第8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C:第2條,看看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消費關係的定義,並未特別排除出於公益才販售的義賣商品喔。D:第10-1條,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伯賢】評論
C是哪一條文啊
【熱血消防員Mei】評論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消費者向財團法人購買基於公益目的而義賣之商品,亦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