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40624】評論
依刑事鑑識手冊第65條規定:刑案證物之包裝、封緘、保管、送驗等處理原則如下: (一)刑案證物應依其特性,使用適當之工具或方法採取,採取時宜考量鑑驗比對之物及需要量,避免相互轉移污染,分開包裝、封緘,包裝外應註明案由、證物名稱、採證位置、數量及採證人姓名等資料。 (二)刑案現場證物採取後,應即製作證物清單,如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在場者,應付與其證物清單,並請其簽名確認。 (三)刑案證物自發現、採取、保管、送驗至移送檢察機關或法院,每一階段交接流程(如交件人、收件人、交接日期時間、保管處所、負責保管之人等)應記錄明確,完備證物交接管制程序。 (四)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刑警大隊、鑑識課及分局偵查隊,...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 依刑事鑑識手冊規定,刑案證物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派專人送鑑及領回。送鑑時效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於採證後幾日內送鑑?(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修改成為5 依刑事鑑識手冊規定,刑案證物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派專人送驗及領回。送驗時效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於採證後幾日內送驗?(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