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ugTina】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國籍法第19條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這題我錯了,提出當時的想法,一起討論,謝謝
【。。。。】評論
那不用補償外國人嗎
【Wilson Wang】評論
理當要補償外國人啊 如果是行政機關違法核准 外國人可以要求國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