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Long Lee】評論
§28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供同實行犯罪行為
【汪家宸】評論
釋字109後段:或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從事犯罪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J-f Syu】評論
基本上這是大法官創的名詞 較共謀共同正犯
【sufu10】評論
那如果甲只是教唆他們去犯法,屬於 教唆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