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致豪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這題因該要合併國家賠償法,第四條及第九條來說明,第四條第一項說”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執行職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然後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說”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若受託機關執行者視為公務員,則得知本題賠償責任在於民間團體(公務員)之所屬機關,也就是委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