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姿菁】評論
NOTE:國家賠償法§8Ⅱ:「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P.S.國賠法§2Ⅲ:「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賠法§3Ⅱ:「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公有公共設施…國賠法§4Ⅱ:「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愛德華】評論
1F解釋才是正解....
【Ma Yang】評論
對公務員求償權,兩年失效民眾對機關,知兩年,事件發生5年
【承叡】評論
國家對「應負責任者」之求償權。指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