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某市晚間一群少年在市區道路上飆車競速,引起行車往來之危險,下列敘述何者為實務多數見解所採?
(A)於道路上飆車競速必使道路正常狀況為之壅塞,且壅塞並不以全部壅塞為必要,部分遮斷亦屬之,因此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
(B)壅塞乃以有形障礙物遮斷其往來,飆車之目的並非在於壅塞路面,且飆車之車輛數量有限的話,也不一定會造成陸路之壅塞,因此並非刑法第185條第1項中所規定的壅塞。該條項中有他法之概括規定,可以直接指明構成同條項之飆車競駛或飆車蛇行致生往來危險罪
(C)視具體情況,如飆車競速已達到壅塞陸路的程度,則構成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如尚未達到壅塞陸路的程度,則構成飆車競駛或飆車蛇行致生往來危險罪
(D)刑法第185條第1項中所規定的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罪,係補充規定,其須與本條項所例示之損壞或壅塞陸路等方法相類,始足當之。飆車競速其行為與上述的例示並不相當,縱致生往來危險,依罪刑法定精神,除已達壅塞陸路之程度外,應不夠構成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6372
統計:A(65),B(63),C(256),D(29),E(0)

用户評論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