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假設臺北市 A 地政事務所課員甲因違法失職,被記大過二次免職;甲不服,認為該免職處分違法,損其權益,擬依法請求行政救濟。試問其應如何為之?
(A)向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提起訴願
(B)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C)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申請復議
(D)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2464
統計:A(18),B(32),C(9),D(79),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用戶】小彤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25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41復審事件之文書,保訓會應編為卷宗保存。保訓會審議復審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並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其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辯論要旨,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