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nner】評論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8 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