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覆審之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其次數:
(A)以1次為限
(B)以2次為限
(C)以3次為限
(D)以4次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1003
統計:A(345),B(13),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國考會計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審計法 第24 條一、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二、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