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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 第二十條 >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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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二年以內故意自殺者--1年
【williamlin】評論
(A)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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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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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