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評論
醫療法第70條第一項: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