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Frog】評論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8 條 第1項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D)、配偶(C)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A)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評論
沒有B的姻親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18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D)、配偶(C)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A)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移民署查核。
【chichi】評論
比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尋覓一人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