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得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下列那一類人員得聘為委員?

(A)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職務2 年以上者

(B)曾任大學法學講師以上職務2 年以上者

(C)曾任律師工作3 年以上者

(D)曾任大學人力資源講師以上職務3 年以上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804
統計:A(23),B(30),C(177),D(31),E(0)

用户評論

【用戶】簡維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8  條 監理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除爭議審議組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外,聘請下列人員十人至十二人擔任委員:一、曾任大學教授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勞工研究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二、曾任司法官、律師或簡任職法制工作三年以上者二人。三、曾任大學教授法學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四、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五、現任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簡任職以上者二人。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之聘任,應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