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為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乙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時始發現丙為甲的女友,憤而聲請甲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B)因乙已有所陳述,不得聲請甲迴避
(C)乙隨時可聲請甲迴避
(D)因聲請迴避的原因乙知悉在後,所以乙可聲請甲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6754
統計:A(63),B(45),C(56),D(492),E(0)

用户評論

侯明忠】評論

第18條(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19條(聲請迴避~時期)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B不能算對  因為可以聲請迴避此題17條不適用 所以適用18條二項認為男女朋友關係對判決也有影響聲請迴避19條1項條件指的是17條的內容 可隨時聲請19條第二項指的是本來對案件陳述或聲明結束後不能聲請 但知道有18條二項的情形就可以聲請了

】評論

因為是女友身份不是配偶,所以不適用自行回避,要用聲請回避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這題是在考國文破音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