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1.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之侵權行為須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始有國家賠償之適用,其成立要件須公務員至少為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故為過失責任。2.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當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公務員有求償權,故國家之責任採代位責任。
【obailai】評論
公務人員執法使得人民相關權利有損害則為過失責任公共設施之瑕疵使得人民相關權利有損害則為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