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ting Li】評論
國會議員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或是下一級之地方議會實施間接選舉產生,或是依照政黨比例產生。地方之議員由該級地方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或由下一級地方之議會實施間接選舉產生。議員對選民或產生他的機構負責,通常投票產生的議員可以被罷免;而依照政黨比例(不分區)的議員,除非失去黨籍,否則不能被罷免。議員選舉有分「單一選區」或「複數選區」。單一選區即是每一個選區中只產生一名議員,此種制度對於強勢的政黨比較有利。複數選區則是每一個選區中可產生多名議員,這種方法可以保障小黨或是無黨籍的候選人當選。在這種制度下(尤其是不可讓渡制),同一政黨之候選人們必須避免其中一兩人的票數過高導致該黨只有少數人當選,因此產生了配票機制。權力限制[編輯]
【Werther】評論
以彰化市民代表選舉為例,第一選區應選名額為13名(婦女保障3名),其選制為複數選區(一選區選多位)單記不可讓渡(一個選區每人只投一票,前13位票數最高的候選人當選),此制度由於只能每人只能投一票,所以候選人總得票較少,造成嚴重的買票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