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泓磬】評論
GDPR的法規基礎有:被遺忘權 (Right to be forgotten):可以要求控制資料的一方,刪除所有個人資料的任何連結、副本或複製品。取用權 (Right to Access):可向資料控制方,尋求關於使用者本身的資料之使用方法、地點及目的等等。此外控制方也應以電子形式提供資料的副本供擁有者參考。資料可攜權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意思是用戶可以以通用、機器可讀的形式取得某一服務的資料,進而轉移到另外一個服務上隱私始於設計(英語:Privacy by design) (Privacy by design):組織需要採納隱私設計的架構,在最初階段就對隱私及資料保護問題進行預測及因應,並且應對裝置及應用程式實施嚴格的身分驗證及授權機制。資料來源: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6%AD%90%E7%9B%9F%E4%B8%80%E8%88%AC%E8%B3%87%E6%96%99%E4%BF%9D%E8%AD%B7%E8%A6%8F%E7%AF%84
【Zong】評論
歐盟 GDPR 保障的是個人資料,強調使用者對其個人資料的掌握權和隱私權,並規範企業和組織必須確保使用者個人資料的安全和隱私,尊重使用者的意願和選擇。因此,使用者有取用權、修正權和刪除權等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