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45.賡續上題,除發交地主領回之抵價地及無償登記予當地地方政府之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規定,應以何者為基準估定之?
(A)融資額度
(B)預算編列
(C)地主需求
(D)開發總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8703
統計:A(5),B(29),C(11),D(377),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Ⅰ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