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符合特定情形者應廢止徵收,不包括下列何者?
(A)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B)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C)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D)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443
統計:A(33),B(21),C(26),D(198),E(0)

用户評論

凌興泓】評論

 第 49 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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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是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I  撤銷徵收,而不是廢止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