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unch Ch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一百六十九條 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但書明寄交某人代收之郵件,由寄件人或代收人申請。一、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二、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原地址。三、收件人或代收人之新地址。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為公私機構時,除蓋用機構印章外,並應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第一百七十六條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用戶】kyouui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38.有關掛號郵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B)應由收件人或代收人填明申請書,向相關郵局辦理 (C)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掛號函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者,不受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