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bits20033】評論
第 34 條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郵 件 處 理 規 則 第三十四條 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n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n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