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obits20033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34 條
【用戶】愛新覺羅載湉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郵 件 處 理 規 則 第三十四條 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n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n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