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日夢】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上述較像絕對服從說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此才較像相對服從說相對服從說:謂屬官服從者僅限於長官合法之命令,如命令顯然違法,屬官自得拒絕服從。不顯然違法者,屬官可以向長官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