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33第2項第2款: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Ⅰ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Ⅱ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一、【契約成立之日】。→A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B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D。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