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沈俞萍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7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 人員者。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 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 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6條(命令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前二項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