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Lun Chia】評論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三十 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 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 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 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 調訂之。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 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