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Lun Chia】評論
第四條 大學及二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大專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大學附設專科部、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學招收外國學生,其名額以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各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