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鈴蓉】評論
Rawls的正義原則是自由與理性的立約者在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用來考量個人利益的原則。原初立場係一個引導出特定正義概念的純粹假設情境,在這個情境中,立約者是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後進行選擇。此一無知之幕,就是假設立約者對自己與他人的社會背景、階級、偏好、優缺點都是一無所知的,僅具有對普遍性知識的理解,而且所有立約者都處於相同的情境。因為立約者的一無所知,便無法從自身的利益或偏好來考量利害,也不受任何其他因素所影響,使得正義原則成為原初立場中公平協議或協商結果的唯一依據。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kc6191/study/18182975
【林嘉】評論
麥可‧沈岱爾(Michael J. Sandel)、亞拉斯戴爾‧麥金泰爾(Alasdair MacIntyre)、查爾斯‧泰勒(Charles Taylor)與麥可‧渥哲(Michael Walzer)等人為社群主義之代表。社群主義的出現,源自對1970年代羅爾斯《正義論》一書的背後自由主義理論的批判。社群主義全然反對自由主義的基本價值,認為自由主義忽略社群意識對個人認同、政治和共同文化傳統的重要性。社群主義學者以為人應該歸屬於某個社群當中,始有其意義,即應該從人的角度應該去思考“我是誰”,而非“什麼是我的”的問題。社群主義者以為在個人與群體的關係中,社群的價值或大多數人的意志才是應該受到重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