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掩埋的垃圾】評論
藥事法 第 70 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第 68 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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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七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第65條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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