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鄉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案,應有代表總額多少以上之連署,並向那個機關提出?
(A)三分之一、內政部
(B)三分之一、縣政府
(C)五分之二、內政部
(D)五分之二、縣政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7098
統計:A(10),B(354),C(4),D(1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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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評論

地制法46條

Hank Chen】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46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 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 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 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 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 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