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2)人。
(A)(1)二;(2)一
(B)(1)三;(2)一
(C)(1)三;(2)二
(D)(1)四;(2)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7669
統計:A(40),B(151),C(34),D(9),E(0)
用户評論
【劉apple】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3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