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之】評論
採光權並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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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法後有採光權,請刪除這題採光權,業於民法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