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幾分之幾?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四分之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0882
統計:A(242),B(358),C(108),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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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評論

教師第29條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