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ai】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鐘點教師

【評論內容】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評論主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鐘點教師

【評論內容】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評論主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鐘點教師

【評論內容】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評論主題】40. 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否則可能被罰新台幣多少錢?(A)20萬元,(B)50萬元,(C)80萬元,(D)200萬元。

【評論內容】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7條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第12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以答案應為B.C.D皆可

【評論主題】36. 對於記大功、記大過時,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的出席人數與決議人數規定如何?(A)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B)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C)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同意,(D)二分之一出席、

【評論內容】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10條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評論主題】33.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幾分之幾?(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C)二分之一,(D)四分之三。

【評論內容】

教師第29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評論主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鐘點教師

【評論內容】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評論主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鐘點教師

【評論內容】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評論主題】40. 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否則可能被罰新台幣多少錢?(A)20萬元,(B)50萬元,(C)80萬元,(D)200萬元。

【評論內容】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7條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第12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以答案應為B.C.D皆可

【評論主題】36. 對於記大功、記大過時,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的出席人數與決議人數規定如何?(A)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B)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C)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同意,(D)二分之一出席、

【評論內容】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10條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評論主題】33.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幾分之幾?(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C)二分之一,(D)四分之三。

【評論內容】

教師第29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評論主題】29. 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的幾分之幾?(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一。

【評論內容】

教師法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

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32.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申訴的程序分幾級?(A)二級,(B)三級,(C)四級,(D)五級。

【評論內容】

教師法第31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

決定者亦同。

【評論主題】31. 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要組成學校教師會至少必須有幾位專任教師?(A)20位,(B)25位,(C)30位,(D)36位。

【評論內容】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6條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學校(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評論主題】2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1萬元

【評論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6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評論主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鐘點教師

【評論內容】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評論主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鐘點教師

【評論內容】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