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媚】評論
依土地法34-2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小茜】評論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2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營地、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七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申請